成都市教育局关于
印发《成都市特色化校名命名导则
(2020年版)》的通知
成教办〔2020〕16号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成都高新区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教育局、行政审批部门,直属(直管)学校(单位):
近年来,成都市大力推进学校(幼儿园,以下同)特色发展和内涵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推进全市特色化校名与学校内涵建设相匹配,市教育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幼儿园工作规程》《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20〕6号)等规定,制定《成都市特色化校名命名导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区(市)县教育和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公、民办学校预核名(预先登记)指导,帮助举办者准确理解学校命名的有关条件并切合学校实际提出核(更)名申请,避免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引发歧义、对公众造成误导的名称。特色化校名核(更)名后,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紧紧围绕办学章程、申报方案及发展规划,切实推进特色化教育教学改革,确保学校名副其实,取得办学实效。
本《导则》出台前,已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校名中冠以“实验”“外语”等字样的中小学或已经省、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校名中冠以其他特色化字样的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对照《导则》提升内涵、彰显特色。凡冠以“艺术”“双语”等字样的幼儿园及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冠以“实验”“外语”“外国语”“英语”“美语”等字样的普通中小学,相关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按下列要求予以整改:冠以禁止性规定字样的,限期更名;未达到命名条件的,给予1年整改期,期满仍未达标的应及时变更校名,原则上校名不再保留特色化字样。按照“老生老校名”原则,对学校更名前已入读的在校学生,其毕业证、档案等签章不受更名影响,学校应提前预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出台后,有关条款与新法新规不一致的,按新法新规执行。
附件:成都市特色化校名命名导则(2020年版)
成都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成都市特色化校名命名导则(2020年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一步增强全市教育系统牢固树立“四个自信”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学校现代制度建设。尊重学生成长和教育发展的规律,规范全市校名命名工作,坚持名实相符,突出内涵特色,体现新时代现代办学理念,确保校名彰显的办学特色与学校章程、办学实际及其发展规划相符合,增强学生在校学习和成长的幸福感、获得感,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市校名冠以“实验”“外语”“艺术”“体育”等特色化字样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支持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冠以体现现代职业教育规律和学校办学特色的字样,具体实施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等规定执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命名按照《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规定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名称与学段相适原则。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称“专修学院”或“进修学院”;实施中、初等教育的学历学校分别称“高级中学”(即单设高中)、“初级中学”(即单设初中)、“中学校”(即完全中学)、“学校”(即九年制或十二年制学校)、“小学校”(即单设小学);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
(二)坚持底线原则。学校名称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与其办学特色不符、误导家长或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中华”“华夏”等代表世界、中国的惯用字样;不得冠以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字样;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区域及其变体字样;不得冠以“示范”“旗舰”“精品”“标准”“双语”“英美”等与实际不符或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字样(其中:幼儿园名称不得冠以“实验”“外语”“艺术”“体育”等字样,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不得冠以“实验”等字样)。登记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涵义一致。
(三)坚持分级审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确需冠以“外语”(包括“外国语”“英语”“法语”“德语”等,以下同)和“艺术”(包括“美术”“音乐”“书法”等,以下同)特色字样的,普通中小学名称确需冠以“实验”“外语”“艺术”等特色字样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1.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对照本《导则》第四条规定的外语类、艺术类特色化校名命名条件,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2.其他学校由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对照本《导则》第四条规定的特色化校名命名条件予以核定。其中,公办高中(含十二年制学校)经编制部门核(更)名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坚持联动审批。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等)、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冠以“体育”(包括“运动”“武术”“围棋”等,以下同)字样,须经体育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教育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其余学校不得冠以“体育”“艺体”等字样。
(五)坚持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命名条件的,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救济渠道或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并及时通报登记部门。
四、具体条件
(一)实验类特色化校名命名条件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办学类型 | 普通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高完中、十二年制学校)。 |
办学 理念 | [办学思想]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从科学研究的规范性,尊重学生成长和教育发展的规律性,办学章程体现实验特色。 |
[办学定位] 学校被列入省、市、区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单位,承担区(市)县级以上教育教学实验任务和对口帮扶薄弱学校任务。 | |
教育 教学 | [课程体系]学校落实国家课程设置方案,课程体系合理,实验特色鲜明,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选用教材、教辅,开齐开好国家课程和加强校本课程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内控机制和课程质量保障机制健全。 |
[班额设置]学校根据实验内容优化班级设置,开展小班化教育实验的班额控制在25—30人,开展其他实验的学校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0人、中学45人以内。 | |
师资 队伍 | [领导班子]校长或分管教育教学的副校长具有3年以上新优质学校(义务教育段)或示范性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或教育行政部门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经历。 |
[教师配备]教师结构合理,有专职教研员和教育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型教师。 | |
设施 设备 | [设施设备]学校具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相匹配的设施设备。 |
(二)外语类特色化校名命名条件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办学 类型 |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普通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高完中、十二年制学校)。 |
办学 理念 | [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章程体现外语学校办学特色。 |
教育 教学 | [培养目标]培育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兼具外语特长(小学毕业时达到教育部《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4级、初中毕业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高中英语学业质量水平一、普高毕业时达到高中英语学业质量水平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外语学院毕业生要求)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
[班额设置]实行小班化(班额不超过30人/班)外语教学。 | |
[课程设置]中小学开设2种及以上外语课程,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外语学院设置课程。 | |
[课时设置]中小学主修外语周课时小学、初中、普高分别达4课时、5课时、6课时及以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外语学院设置课时。 | |
[课程体系] 外语特色鲜明,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设置合理,国际理解教育、国际关系、国际礼仪等校本课程丰富,教育教学质量内控机制和课程质量保障机制健全。 | |
师资 队伍 | [领导班子]校级领导中至少有1名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外语类教学管理经验者。 |
[教师配备]2个外语小班至少配备1名专职外语教师。各语种至少配备1名有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的外籍教师。外语教师原则上应为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工作类居留证件、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TESOL/TESL/TEFL等国际认可的通用英语教师资格证)并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 | |
设施 设备 | 建有多媒体教室(语音实验室)和专用外语小教室,并根据外语教育教学需要配备足量的设施设备和经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企业引进、审查并报备的外文图书资料。 |
校园 文化 | 创设适切外语特色的校园文化环境。学校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通过教师文化、班级文化、课程文化、课堂文化、寝室文化、食堂文化等推进国际理解教育。学校规划有定期举行的大型外语专题活动或外语系列活动,有定期播放师生编辑或主持的外语节目的校园广播站和电视台,有活动经费保障的、以外语为交流语言或交流主题的学生社团等。 |
(三)艺术类特色化校名命名条件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办学 类型 |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普通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高完中、十二年制学校)。 |
办学理念 | [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章程体现音乐、美术等艺术学校办学特色。 |
教育教学 | [培养目标]培育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兼具音乐、美术等艺术特长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
[课堂教学]中小学开设1门以上的器乐教学课程或2门以上的美术课程。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艺术学院设置课程。 | |
[课外活动]以中华传统文化艺术为重点,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艺术教育活动。学校组建声乐(合唱)、器乐、舞蹈、戏剧或美术(含书法、摄影、工艺)等校级工作坊、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有活动经费、场所、师资、计划和制度,定期开展活动。 | |
师资队伍 | [领导班子]校级领导中至少有1名艺术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艺术类学校教学管理经验者。 |
[师资配备] 教师结构合理,音乐类小学、初中班数与专职教师配备比分别为1:0.16、1:0.10,美术类小学、初中班数与专职教师配备比分别为1:0.14、1:0.10,单设高中艺术专职教师按照办学规模和教师工作量合理配备。 | |
场地器材 | [专用教室]小学、初中分别按教学班15:1、20:1比例设置音乐、美术专用教室;高中按办学规模和课时安排设置专用教室。小学、中学音乐专用教室面积≥80㎡,小学12个班配1间、中学20个班配1间(依次类推),专用音乐教室配备钢琴1台/间,多媒体教学设备1套/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80㎡,按小学15个班、初中 20 个班设置1间(每室50人)进行配备。小学设有书画室或工艺室。 |
[活动场地]至少有1间面积≥80㎡并配备实物投影仪、屏幕、电脑等电教器材的音乐活动室(合唱、舞蹈、器乐活动室皆可)或多功能美术活动室。校级学生艺术团(队)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其设备设施能满足活动需要。 | |
[器材设备]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发布〈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等四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6〕2号)要求配备。 |
其他类似特色校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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